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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《海南省双重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实施细则》的通知
浏览次数:1248次发布时间:2020-11-11 11:14:00

各市、县(区)民政局:

《海南省双重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实施细则》已经 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,现印发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
海南省民政厅 2020年12月2日

海南省双重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实施细则


为规范双重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批,促进社会组织 高质量高标准发展,发挥全省性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服务中的模 范带头作用,根据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 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要求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一、实行属地登记

民办非企业单位,本着面向基层、服务群众、简政放权的原 则,根据服务对象、住所所在地、资产状况、占地规模、从业人 员等情况,实行属地登记管理,以市、县(区)级民政部门登记 为主,其主要组织形式或范围为:博物馆(或馆)、养老机构、俱 乐部、研究所、中心、校外培训机构、民办学校、幼儿园、表演 团体等。

二、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

省级相关部门积极支持发起成立,并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, 且具有全省影响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,开办资金不低于 50万元,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场所;以研究院为组织形式的开办资金 不低于 100万元,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场所,研究人员不少 于 10人,其中专职研究人员不少于 6人,专职人员中具有副高级 技术职称以上的不少于2人。

三、党建工作要求

(一)必须把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社会组织章程,明确社 会组织党组织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,把加强党 的领导和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统一起来;

(二)成立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,原则上应同时具备成立党 组织条件,同步申请成立党组织;

(三)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原则上应兼任党组织书记, 有权参加社会组织管理层会议,参与决策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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